依據研究資料顯示,從事視聽歌唱、舞廳、酒吧、酒家、夜店或住宿業務之場所,易成為施用毒品之高風險場所;為避免前述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,法務部遂訂定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」,促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。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」自107年12月施行後,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提供相關業者毒品防制資訊,並提醒其如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,需踐行通報警察機關程序(即撥打110通報)。另製作宣導短片(短片連結處)發送予特定營業場所業者依循規範,促請業者善盡毒品防制之責。 倘對上述內容有疑義,請逕洽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(電話:07-211-13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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